Pp. 309-328. Acton, John. 1985. Essays in the History of Liberty (Selected Writings of Lord Action, Vol. 1).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Pp. 5-28. Berlin, Isaiah. 2002. Liberty: Incorporating Four Essays on Liberty, ed. Henry Hard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3] Tocqueville, Alexis de. 1990. Democracy in America. The Henry Reeve Text. Vol. I. New York: Vintage Books. P. 6. [24] Tocqueville, Alexis de. 1990. Democracy in America. The Henry Reeve Text. Vol. I. New York: Vintage Books. Pp. 3-16; 46-54. [25] Nozick, Robert. 1974.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Pp. 232-239. Hayek, F. A. 1982.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2: 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 London: Routledge Kegan Paul. Pp. 80-85. [26] Hayek, F. A. 1982.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2: 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 London: Routledge Kegan Paul. P. 81. [27] Hayek, F. A. 1982.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2: 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 London: Routledge Kegan Paul. P. 83. [28] 考虑一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这样的名称与发生在那里的政治现实,就足够了。
{13}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3年2月23日进行全面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一方面,联合国数据估测显示贫富悬殊程度的基尼系数在中国已经高达0.55,远远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而针对当前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的困境,最根本的出路还是要从改革政治体制入手。没有法治提供制度支持,民主便无从实现,要进行政治民主化建设,法治应作为基础和前提。2. 改革的协调发展和进度设定 如前所述,法治国家建设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政治民主化建设、经济市场化建设相辅相承的。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实即以包容性发展理念为导向,确立法治先行、民主渐进的改革顶层设计,以法治国家建设夯实和推动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制度基础和发展进程。前文已经提及,法律作为主要的公共判断标准,对于解决价值分歧,具有不可替代的规范性作用。
同时,针对价值分歧的常态化,只有树立公共判断标准,才能有效解决价值分歧,法律则是主要的公共判断标准。可见,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是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行路径,也是我国正在推进且有待深化的路径。进入21世纪来,中国行政法学界有两个特别可喜的现象,一个是行政法的先进理念逐步变为现实,正在转化为执政者的理念和实践,这是有目共睹的。
反过来,中国行政法治实践也是各种理论综合作用下的产物。{3}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本文以平衡论和政府法治论这两个学说为对象,说明这两种理论都是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角度研究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平等化和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的重要价值。[19]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1页。
当时这一观点被学者归结为人民政府论。平衡论更适应社会相对稳定的常态时期,其控权与管理两种主要功能需不断调节。
行政法的主轴就是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就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的根本任务就是落实宪法关于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指引。鉴于控权论在大大降低政府违法行政发生的同时有可能影响政府主观能动性、积极性的发挥,善治型政府既是对控权论的修正,又是对行政权力正面作用的肯定,尤其在现代福利国家理论的影响下,服务型政府也成为最受人民欢迎、最得到人民信任的政府。在平衡论的倡导下,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问题成为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5]参见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第53页。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主体为行政诉讼恒定被告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控权论、平衡论以及政府法治思想等综合发生作用的产物,都是向着政府和人民法律地位平等的方向在努力。从权力的功能看,是善治型政府。第五,目标与平权型政府。(一)政府权力的模式与目标价值 政府的存在和正常运转以拥有行政权为前提,我国行政权的主要载体是各级政府,因此,政府法治论首先认定我国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就是各级政府。
因此,政府法治论既有工具性价值,又有目标性价值,建设平权型政府是政府法治论本身的主要内容,也是政府法治论主张的行政法治建设的直接目标。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平衡论也好,政府法治论也好,都还有其局限性。
第三,用权与善治型政府。宪法中的人民具体到行政法关系中就是行政法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相对人实现广泛的宪法权利为价值取向,应当将这些权利的实现途径予以具体化,而不是为这些权利的实现设置障碍。
[38] (三)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殊途同归 行政法理论基础讨论的真正价值在于建设一个怎样的政府,一个与人民处于怎样一种关系的政府。[17]参见杨海坤:《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第140-147页。[13]参见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外部表层是行政法基本规律的外在表现形式,它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整体的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笔者以为,这场讨论的意义至今仍然应该充分肯定,因为可以说,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是我国行政法学界主流队伍主动回应社会变革的一次自觉的‘集体行动,所有的行政法学者实际上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卷入了这场讨论,至少他们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这场讨论的影响。政府行为必然产生社会管理效果,它自身也存在合理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问题。
正如行政法学者杨建顺所指出的,在人民主体原理之下,近代国家确立了法治主义和权力分立之体制,相继步入立法国家或法律国家,承认立法的优越性,确立司法和行政的从属性,所有行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循法律。行政法作为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直接、最主要的部门法,必然要在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和代表个体利益的公民权之间进行平衡,以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执法程序如果做到了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就既能保障人民权利,又能保障政府功能,从而使政府与人民地位的平等性得到进一步彰显。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首先要维护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6}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平衡与失衡》,《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行政法学理论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指导行政法治实践,其最明显的效果在于指导立法实践。
首先,平衡论主张努力实现行政立法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进入专题: 平衡论 政府法治论 。但政府法治论认为服务并不是现代行政的全部功能,政府在法律之下的规制和管理同样是现代行政不可或缺的功能。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如果不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必然造成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和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混乱。
行政法学者以极大的激情投身到了行政法理论基础重要课题的探讨之中。另一方面以行政权为中心,把与行政权运行相关的各环节都纳入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视野,多角度、多层面、多环节地对政府与公民的动态平等关系进行规范,其目标是建设一个平权型的法治政府。
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行政法律制度也应当围绕此目的和功能进行设置,以实现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现代化。政府法治论 引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决定行政法的存在价值与发展方向的根本问题,也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出发点和核心问题。
[18]之后笔者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引申到政府与法的关系上,认为这样做更贴近行政法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是否可以做这样的区分,即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从行政法的本质出发的政府法治论(即行政法治主义),是法治国家对政府的基本要求。
[30]尤其在当今强调法治的背景下,政府法治论从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两个方面丰富完善自己,形成了更加成熟全面的思想体系,其成果比较集中在《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一书中。从权力的性质看,是有限型政府。但无论是从平衡论还是从控权论的观点来看,行政立法都应该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例如,管理论在平时管理中就有用,在战争、经济危机、社会动乱等非常态下更凸显其作用。
我想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应是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的产物,应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相结合的平衡机制的反映。就此而言与管理论的思想是一致的。
总之政府法治论与积极平衡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需要不断加以调整的。
在此基础上,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是三级结构:在维护必要的行政法律秩序基础上,推行行政法治,最终带来更多的公民自由。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的实现环节,是行政立法的实际效果。